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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评论|孤寡老人去世房子收归国有 网友为何意难平】不止一起新闻报道,当没有血亲继承遗产的情况下,孤寡老人去世后的存款和房产等,将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,出了五服的旁系亲戚能按照抚养程度分得部分遗产,但遗产的大头将收归国有。近日,央视新闻报道,上海独居老人葛先生三年前猝死家中,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,由于葛先生的妻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等均先他离世,他没有法定继承人,法院指定葛先生所在地民政部门为其遗产管理人。
在葛先生去世不久,其堂弟要求分得他全部遗产,理由是堂弟夫妇俩每周探望他一次,在他癫痫发作时还带去就诊。法院最后判决堂弟获得葛先生130万元存款与保险金,但葛先生名下房产归国家所有;接下来,葛先生又被发现还有300万元存款,堂弟再次主张获得这300万元遗产,被法院拒绝。法院的理由是,堂弟的抚养、付出,与130万继承是相匹配的,但还达不到300万元的程度,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。
不管是成功拿到130万元,还是最终没拿到另外的300万元,法院对堂弟的判决都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没有问题。但类似个案仍让许多人心意难平,大家主要是认为,这个结果未必是老人愿意见到的。可能对一般人来说,比起直接收归国有,他们更愿意将遗产赠予曾经帮助、照顾自己的人,或将钱财捐给有需要的人,让它发挥更大价值。
由这些身后事产生的不忿、争论,无可避免地指向对生前事的思考。死者未尽事宜,引发遗产继承问题,等于是给生者考虑诸多最后的事务提供了经验教训。比如一个人意识到会孤老至死,那可能会早早写好遗嘱,交代将来的身后事,当然也包括遗产的分配。但像葛老先生这样的,身患癫痫,可能还来不及或无力留下遗嘱,这种情况下,尽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,能有个兜底,但民政部门在接收孤寡老人遗产前,可不可以多做一点?
市面上的遗产管理人,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协助客户制定遗嘱、解决遗产纠纷、规划财富传承、整理财务文件、处理债务和税务事务,并协调不同的利益相关方。以上服务收费不菲,政府部门可以提供公益服务,譬如建立某种针对孤寡长者的遗嘱提醒或拟定机制,明确居委会和社区有这个义务,让这些将来很可能由政府接收遗产的老人,有一个自主表达遗产去向的机会。如果他们说遗产归国家,那民政在他们去世后依法拿走房产存款之类,想必旁人也没什么意见。
既然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,驳回葛先生堂弟对300万遗产的诉求,那为何不用同样的原则去要求将来拿走遗产的部门呢?现在这种情况下,民政部门等于没有尽到义务,却有权获得相当规模的遗产份额,哪怕这合法却难说合理与公平。
民法典有民法典的规定,可琢磨现实案例背后,却也有一些可能未被充分暴露、充分理解的道理。归结到一点,既然情理和法理上,拿到遗产的前提必须要付出,并用这个原则来丈量个人继承的可能性,那为什么就不能同样丈量部门“空手拿遗产”的做法呢?难道仅仅因为势在必得? #洞见计划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>> :sys_link: 网页链接 3g.k.sohu.com/t/n86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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