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 #男子酒后与妻争吵致女婴滑出窗外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】近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。据悉,今年6月,赵某某和妻子请朋友吃饭饮酒。黄某先回到家中洗衣服,赵某某随后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回家,躺在沙发上休息。因女儿哭闹,黄某埋怨赵某某不哄孩子,与赵某某发生争吵。赵某某抱起女儿,站在客厅窗扇旁边,一边左右摇晃女儿,一边与黄某争吵。因饮酒后情绪较为激动,赵某某在转身时幅度过大,女儿从其手中滑出窗外。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其送到医院,但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mg/100ml。
黄某称,在医院她想到娃娃的心跳为零,情绪比较激动,想到案发前赵某某将女儿抱起来之前整理了女儿的衣袖,嘴里小声说话,她没有听到说的是什么,以为在说“送娃娃上路的话”,就给其父亲说“赵某某把娃娃扔下楼了、摔下来了”。医院报警,公安机关决定以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,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
黄某表示,赵某某基本上每天都会喝酒。其对女儿比对她都好,也比较舍得,都是用好奶粉。案发当天,两人还到商场给女儿购买玩具,赵某某嫌其挑选不好,亲自给女儿挑选玩具。赵某某辩称,其不是故意将孩子扔出窗外,而是失手导致的,事发后有积极施救。
法院认为,关于“赵某某把娃娃扔下楼了、摔下来了”的陈述具有推测成分。孩子从赵某某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,黄某作为生母极易产生上述感观。黄某证言中关于“看到赵某某抱着孩子有个朝着窗户方向送的动作”更符合哄孩子的动作,不能认定为“抛、扔”。同时,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,即使存在该行为,该行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。关于被告人赵某某“假装往窗户扔一下孩子吓唬黄某”的供述,法院认为,该供述系孤证,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明知自己身处住宅楼6层高度,且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,仍将女儿抱起至客厅窗户进行摇摆,导致被害人从手中滑出窗外,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。案发后,被告人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,甚至不顾醉酒驾车的刑事风险,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。
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意见。被告人无从重情节;有坦白、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且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、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,在侦查起诉阶段因不接受故意杀人罪名才未自愿认罪认罚。最终,法院判决,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>> :sys_link: 网页链接 3g.k.sohu.com/t/n84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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